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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我读书:有管辖权是法官被说服的前提|Making Your Case

2015-12-09 播音:张健 法悟

有管辖权是法官被说服的前提

作者|Antonin Scalia & Bryan A.Garner

源自|《Making Your Case》

播音|张健

翻译|袁梓绮

文字|张健

编辑|法悟

编者的话
本章节介绍了法庭辩论的第一个基本原则,即确保法庭对你的案件有管辖权。如果法庭无权裁决我们的案件,那么这个法庭就不是正确的说服对象,如果向一个错误的人提出主张,不管你多努力都将无济于事。选择正确的人提出要求,才有可能得到满足,这是普适的规则,在中国的法庭也是如此。

一、原文概述

该章节的主要观点:法官被说服的首要前提是法庭对你的案件有管辖权。作者从四个层次论述了这个问题:

(一)有管辖权是法官被说服的前提

不管是初审法院的法官,还是联邦最高院的法官所面临的首要任务都一样,就是先要确保对案件有权作出裁决。如果法庭对你的案件连管辖权都没有,那么就不可能再去讨论你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因此,想说服法官接受你的观点,首先要找对法官,找错了法官你就不可能实现目标。

(二)法官通常对管辖权进行主动审查

在具体案件中,法官通常在管辖权的问题上进行独立审查和独立判断,不依赖于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如果管辖问题不解决,法庭是不会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因此,当法庭审查案件管辖权的时候,我们除了直接并简明扼要的将理由告诉法庭,别无选择。

(三)管辖权涉及各级法院和各方当事人

作者在案件管辖问题上提示我们注意两点:(1)管辖问题不仅是初审法院的事,在上诉法院仍然存在;(2)管辖问题事关案件各方当事人,因此不管你居于哪一方都要认真对待。

(四)庭前必须充分准备以应对管辖权问题

作者介绍了联邦法院在管辖问题上的做法,就是在各方当事人向法庭介绍完身份情况后,要求马上就案件管辖问题提交书面意见。最后作者告诉大家,不管我们在哪里出庭,都要事前就管辖问题作好准备。

二、借鉴价值

说服法官接受我们的观点必须以该法庭对我们的案件有管辖权为前提,这是一项通用的规则。在国内办理案件亦是如此,如果法院对我们的案件没有管辖权,是不会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我们的请求和主张能否得到采纳便无从谈起。

法院管辖问题包括两个层面:一是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是否有权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请求事项进行裁决,该层面的管辖权是针对所有法院,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主管问题;二是当事人一方提出的请求事项法院有权管辖,但该法院是否有权受理并审理此案,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管辖权问题。我想本章节所讲的管辖包括这两个层面的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中的“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就是指这两个层次的管辖问题。

在我国的民事案件,针对主管和管辖权的问题,法院的做法完全不同。针对主管问题,法院依职权进行审查,如果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会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如双方当事人约定了仲裁条款、争议事项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等。针对管辖权的问题,除了级别管辖权和专属管辖权法院依职权审查外,对其他情形的管辖权,如果当事人有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没有提出通常视为认可受理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为此,我们在管辖问题上提出如下建议:

1.如果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在设计诉讼请求时必须论证该请求事项是否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

2.如果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在立案前应当明确案件标的性质及标的金额,并查询立案法院的受理条件,充分论证选定的立案法院是否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在任何审理阶段,若作为被告一方的代理人,应当首先审查原告的请求事项是否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

4.如果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首先确定是否超过答辩期,如果没有超过答辩期的,则按如下顺序对案件的管辖权进行审查,如果有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向受理法院提出:

(1)受理法院是否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

(2)受理法院是否符合约定和法律规定。

总之,在本章节关于法庭管辖权问题上的结论仍然适用于我们国内律师,我们务必养成习惯,在说服法官前先要明确该法院对我们的案件是否有管辖权,找错了说服对象,一切说服策略将是徒劳。

......


法悟(ID:fawu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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